征收土地的,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作用与功效给予补偿。
征收耕地的补偿成本包含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。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,补偿倍数最高不能超越30倍。
2010年起各地开始实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,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行。
征用土地策略经依法批准后,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、县人民政府组织推行,并将批准征地机关、批准文号、征用土地的作用、范围、面积与征地补偿标准、农业职员安置方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,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、村予以通知。被征地农户可以从通知上知道有关状况。
依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规定,要将拟征地的作用、地方、补偿标准、安置渠道告知被征地农民。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、确认和听证程序,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策略的建议,确认策略有关内容。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申诉权、监督权,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需要,需要妥善予以解决。
国家拟定了征地监管有关政策,打造了征地工作指导、监督和按期专项检查等机制。同时,严格审察征地报批资料,对征地批后推行动态监管,确保补偿成本准时足额到位,预防拖欠、截留、挪用、贪污征地补偿费,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。
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,有关规定明确需要,除货币补偿安置外,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、重新择业安置、入股分红安置、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。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,现在,全国已有29个省份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。